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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稳定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1.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2.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的方案;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1.学校制定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2.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3.学校制定、修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1.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2.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3.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4.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1.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2.教代会主席团成员;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的学校领导干部;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根据学校实际,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9%至10%确定。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2.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根据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个别人数较多的单位也可单独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人。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审议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为非常任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的领导,教师应占多数。在常设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报校党委讨论批准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各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人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教学院(系)、附属单位和条件具备的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召集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组织有关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