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三条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理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第六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第七条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校行政和党委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 协助和督促校行政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6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五条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基本权利:
(一)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所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监督工会工作,建议或要求撤换及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四)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职业道德、学校纪律。
(二)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维护学校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九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会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校党委汇报,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每月由校行政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要有独立账户,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